你的手机突然间没了信号,没过一会儿又收到了一条垃圾广告,眼下来看极有可能为了伪基站从中捣鬼了呢;面对这种行为对于何种罪量刑定其罪,法官人们常常存在观点的不一致。
伪基站的工作原理
具假象之虚拟基站装置,有扮作正规营运商基站之能,其可强行连及周边特定范围中现存之手机,令此些手机与真实网络之连接中断,于此期间,该装置会非法获取手机号码类信息,且强行发送预先设定好之短信内容,待完成此些事宜后,手机方会被释放而回归至正常网络 。
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用户的通信自由,在被劫持期间,用户不能实施接打电话的行径,也无法利用移动数据之便,众多受害者指出,在商场、路口等人流密集之处,常常会碰到此种短暂的“失联”情形,从而导致重要来电被错过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将此罪名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88条,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去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占用频率,伪基站未经许可占用公共无线电频率,这本身已经符合该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
到此罪认定时,需达“情节严重”这般标准方可。比如,干扰那种重要无线电通信。又或者,在被责令停止使用后,却仍拒不停止。就伪基站来讲,其中发送短信数量极巨,影响范围颇为广泛,持续时间相对长久,这些情形皆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依规照有关司法解释来看,蓄意去破坏那处于正正使用状态期间的公用电信设施,并且还达成了一种特定规定的危害后果表现情形,这样的话便能够形成构成此罪成,具体的标准所涵盖的是就是致使数量众多的用户通信处于中断状态达到规定所明确指明的那种时长。此罪是那种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别的犯罪范畴,所以因而其刑罚相对来说更是严厉有加。
用户信号被伪基站以强行手段劫持,这般行径可被看作是一种“破坏”行为,它致使手机与公用电信网络间的正常连接中途中断。要是出现两千以上用户通信中断持续长达一小时的状况,那么那就可能会达到此罪的门槛 。
两罪之间的主要分歧
分歧的焦点之处在于,对行为危害性的判断之上,有一种观点觉得,伪基站主要呈现的状况乃违规使用频率,由此对管理秩造成了扰乱,导致通信中断的范围及时长通常有限,难以构成对公共安全极其严重的危害 。
而是存在另外一种别样的观点,其认为这般行为直接针对电信设施的功能发起了攻击,使得电信设施无法为用户提供服务。只要在一定规模程度上造成了通信中断的实际情形与后果,那么就侵犯了此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也就是公共通信安全。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会将伪基站活动规模当作重点评估对象的办案人员,会去核查设备功率,会去核查扣押的短信发送记录,会去核查受影响用户的潜在数量,现场勘查是关键环节,电子证据固定也是关键环节。
首先,考量重点涵盖行为人之主观目的以及由此生成的后果,这是一个方面。其次,若行为目的是发送诈骗信息,或者其行为致使医院、应急通信遭受干扰,那么在量刑环节就会被从重处罚,这是另一种情况。最后,要是行为人仅仅是发送商业广告,且未造成重大事故,那么处罚或许就会相对较轻,这又是一种不同的情形。
定罪量刑的综合判断
在2014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其他等别的部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给出了让人遵循的引导。在此当中非常清楚明白地提出来了,使用伪基站的该种行为时,有可能会同时触犯多个不同类型的罪名,面临如此情况和状况的时候,应该依据处罚较为严重的规定去进行定罪。而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刑法当中间“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这一种情况。
这显示出,当出现同一种行为同时符合两种犯罪特征的情况时,不是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去对比哪一个罪名的法定刑罚更为严厉,接着依照这一罪名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罚更为严重,故而在实际操作里依据此罪来确定罪名的情况较多。
面对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伪基站垃圾短信,你认为在法律制裁之外,运营商以及手机用户还需采取哪些更具实效的技术,或是防范办法来去削减其产生的危害呢,欢迎大家分享各自的观点。 。 ?




